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地落实,根据省、市关于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现将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
县政府统一管辖以县政府派出机关、县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并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县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县政府部门可以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在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视为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坚持向县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在本公告下发前,县政府部门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本公告下发后,因县政府部门已受理以及申请人坚持向该部门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信访事项等,仍由该政府部门依法继续办理。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集中行使复议职权相关事宜,准确告知当事人复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