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7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十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分析,严格工作程序,抓好贯彻落实。

固安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加大对我县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县政府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以骨干中小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中小企业共同组成的中小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行获得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加入“小微企业池”企业的贷款利率由建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并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给予利率优惠扶持。

第四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区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主要用于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航空航天等新兴主导产业,节能环保、高端生产型服务业、现代农业等符合国家未来发展趋势的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县政府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县产业发展实际,调整、确定需要支持的产业。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

基于“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在建行开设保证金专户,由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助保金池资金的来源主要由获得助保金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缴纳形成。政府财政部门投入不低于 500 万专项资金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工信局、政府办、财政局、安监局、人行、银监办、建行、工商联、审计局、工商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

(一)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助保贷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协调建行组织发放企业“助保贷”。

2、负责“小微企业池”内入驻企业的审核和贷款发放前的审批工作。

3、负责“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账户资金的管理。

4、负责建立、完善助保贷业务的预警机制,对贷款企业出现改变贷款用途、经营管理不善、恶意逃废债务倾向等违反助保贷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化解风险、清收逾期贷款。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查,联动建行进行调查、评价,确定入池企业名单。

2、负责对建行审批通过的贷款,报领导小组审批。

3、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逾期的助保贷进行催收,拟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4、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助保贷运营情况。

第三章 入池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固安县助保贷“小微企业池”,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固安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且在本县纳税的企业,并符合固安县产业发展导向,在公安、检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记录良好;

(三)没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九条 拟入池企业填写《固安县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附件 1),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入池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经建行评级、评分、审查初选,确定“小微企业池”入池企业备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借款人的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固安县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

(二)符合固安县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行信贷政策;

(三)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赌、毒及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

除“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需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 4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押或保证。提供贷款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符合建行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风险补偿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纳入“小微企业池”的企业按不低于 2%比例(不低于 1 万元)缴纳企业助保金后,在取得贷款的同时,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固安建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如贷款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逾期后一个月内,建行申请启动代偿程序。

第十四条 助保金池的使用1、建行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经领导小组

审批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

2、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行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就不足部分按不低于 50%的比例代偿。

3、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建行执行追偿程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建行进行催收,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余款按比例冲减代偿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建行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金和建行贷款损失的企业,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企业剔出“小微企业池”,并由有关部门、建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对欠款不还的企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司法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政府和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企业退池程序和助保金返还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入池后 1 年(含)以上,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贷款本息结清后,可以申请退出“小微企业池”, 建行出具该企业的还贷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即可退池。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根据退池时助保金池使用和结余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