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清查和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流动人口清查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涉及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出租行为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禁止向无身份证的人员出租;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禁止向涉黄、涉赌、涉毒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出租;禁止违反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出租;禁止房屋中介机构违法经营租赁业务。已经出租的,要立即停租、清退。

二、严格落实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各种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严格落实“八个一律”工作要求

(一)生产、经营、储存“三合一”场所,一律依法整改,仅保留一项功能范畴;

(二)使用大量易燃材料违规搭建和原始设计为车棚、车库、架空层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楼内、屋内乱拉乱接、乱堆乱放、乱用火(电、气)的,一律依法清理;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的,一律依法查封;

(五)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拆除;

(六)电气、燃气安全隐患突出的,一律依法中止供电、供气;

(七)“散乱污”企业、种植大棚改变用途,用于群租房的,一律依法清理、清退;

(八)10人以上的群租房,一律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管人员并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严格清退违法出租房屋

出租人要自行纠正违法出租行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清退违法出租房屋。逾期不清退的,乡镇(区、办)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强制清理、清退。

五、严格按照居住登记程序申报居住证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报居住登记,且只能在一个地方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及相关材料出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使用虚假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和收缴除外)。

六、严厉打击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

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公安机关将对闹事者、教唆者、煽动者等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落实举报奖励

鼓励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房屋违法租赁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核实查证,将予以一定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