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救助是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的一种临时生活救助。
一、救助范围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部门职责
根据(2003)第381号国务院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和协助返回等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第一发现人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三、三级救助网络设置及职责
(一)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主要承担发现、劝阻、引导流浪人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及时发现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引导他们到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点或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制止与上报恶意乞讨行为;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进行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点:承担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属本辖区人口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引导或护送其回家。非本县人口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报警并确定户籍地,要仔细甄别救助。对已成年且身体健康的人员,让其自主返乡,无力自主返乡劝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特殊及不能确定户籍地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报警核实户籍,并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防止人员再次流浪。负责指导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的工作。
(三)县级救助管理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街面救助的组织、协调、人员接送和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接收流向外地的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并妥善安置;护送跨县(市)的特殊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按规定做好站内服务对象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求,接收需进站救助人员;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救助管理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