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杜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的积极性,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安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固安县公安局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包括公安、安监等安全监管部门尚未发现的下列行为,: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二)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依然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四)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五)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载明以外的烟花爆竹。

(六)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但擅自变更经营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信息,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地点和车辆详细信息。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诬告、陷害他人。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可以多人共同领取奖励,也可以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手续,由受委托人代为领取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第八条 受理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及奖励领取等有关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举报电话:110、6168110。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固安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