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要求,加快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有关领导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
直接登记的范围: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直接登记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申请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名称预登记。申办直接登记四类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名称进行审核,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备意见。社会组织凭该意见书办理银行开户介绍信。
登记管理机关应做好名称预登记审查工作,必要时可就拟成立组织的业务范围、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事项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成立登记。申请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申请社会团体筹备、社会团体成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无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设定需前置审批的除外),其他登记管理文件及程序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执行。
(三)核发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对申请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四)后续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申请变更、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等审批事项,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进行年度检查时,年检材料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直接登记工作开展前已注册登记的上述四类社会组织,在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未修订出台前,其管理模式不作调整。
三、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
1、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4、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法定授权的组织是相关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指导职责:
1、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2、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3、通过职能转移、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4、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进行指导。
5、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6、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违法行为。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资产清算事宜。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对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强社会管理、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感、责任感,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不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创新发展。
(二)妥善应对职能衔接。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配好必要硬件设备,确保直接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登记后续监管。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转变观念,推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和退出机制,防止社会组织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与业务指导单位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工作衔接,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审查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应就有关重要问题及时征求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登记后,应及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构建联合监管体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