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公布《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为规范我市政府立法工作、保证政府立法质量,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了修改;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公布《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府立法质量,固化我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市人民政府对《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后共43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立项,主要对立项申请、项目征集、立法计划的确定和实施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起草,主要对起草部门、起草计划、征求意见、立法听证、报送审查等进行了明确;第四章审查,主要对审查内容、调研论证、提请审议等进行了规范;第五章决定和公布,主要对规章的审议、决定、公布、公开等进行了规定;第六章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主要对规定的备案、解读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进行了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参照适用和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