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控审计风险,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市审计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以及审计信息不对称、审计方式相对滞后、影响审计独立性以及廉政风险等问题,既造成了投资审计效率低下,又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隐患。为破解这些矛盾和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势在必行。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8年3月,“大力推行投资审计改革,探索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统筹管理”课题被列入全市深化改革计划,市审计局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对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统筹管理作出了具体安排,积极推动投资审计改革。为使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统筹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推动投资审计改革任务落实,经中共廊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印发施行《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理和统筹的定义。是指市级审计机关制定、管理全市投资审计项目计划,通过合理分配全市投资审计力量和任务,统筹全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管理和统筹的内容。包括整个投资审计项目的寿命周期,自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至审计整改完成、审计案卷归档等全部工作。

(三)项目计划的编制原则。要求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编制、上报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四)项目计划的制定。规定应当遵循“两上两下”原则,即1.市级审计机关下达全市统一审计工作重点;2.县级审计机关上报审计项目计划草案;3.市级审计机关下达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4.县级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上报完整、详细的审计项目情况。市级审计机关根据县级审计机关编报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制定的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分为统筹项目和非统筹项目,统筹项目列入市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非统筹项目列入县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

(五)项目计划的刚性。规定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均应当实施计划管理,对于未纳入计划管理的投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不得擅自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要求本级审计机关执行投资审计工作。规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六)项目计划的实施。规定对统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采用“市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市级审计机关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开展交叉审计”的方式。要求所有投资审计项目的全部审计流程均应当在“廊坊市政府投资审计平台”上开展,审计档案以及项目电子数据资料按照市级审计机关要求整理后归档。

(七)统筹项目的审理。规定统筹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的,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审理;由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的,由县本级审计机关负责审理。

(八)统筹项目的审计处理。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统筹项目的审计收缴、罚没收入统一上缴至市国库。

(九)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在投资审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台意义

        《暂行办法》是投资审计市县统筹管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成果,对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全市投资审计工作具有重要促进意义,将进一步有效解决全市范围内投资审计工作开展不平衡、审计内容单一、凡投必审、简易程序等问题,进一步强化市级审计机关对县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控审计风险,营造投资审计整体规范、有效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