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2015〕8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廊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 2 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
(七)域外人员或者组织协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
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为促进本市与域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者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初审、推荐;驻廊部队和中省直驻廊单位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科技机构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填写统一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时限为 30 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即可按规定授奖。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核准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主管市长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授予。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的人数不超过 2 人,颁发奖励证书和 30 万元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 4 万元、2 万元、0.5 万元的奖金。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120 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 2 项,只颁发奖励证书,不颁发奖金。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市财政每年拨付 120 万元用于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拨付 70 万元用于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 3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70%由获奖者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 50%。
第十八条 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域外的除外)享受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涉及的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涉及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主管市长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追回获奖单位、获奖个人的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涉及的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涉及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主管市长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追回获奖单位、获奖个人的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廊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 7 号)同时废止。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