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2014〕4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规定》已经市政府六届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冀政办函〔2011〕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列入本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募投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

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直接或者间接上市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第四条 各级政府成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企业上市有关工作,鼓励和引导拟上市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

场化经营机制,规范经营决策。

第五条 拟上市企业因改制重组形成的县级财政增收部分,企业上市成功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一次性补助给重组方,用于企业改造升级。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项目用地、能源指标等方面有市场需求的,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第七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给予支持,依法实施信用评级、增加授信额度、安排信贷计划、发放信贷资金。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第八条 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高新技术、科技创新等项目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地方各类贴息资金和扶持资金。

第九条 鼓励上市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股地方金融机构,投资兴办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第十条 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上市。

第十一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企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再次给予 50 万元奖励。

企业注册所在地属于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属于其他县(区)的,奖励资金按照市、县两级 1:1 比例分摊兑现,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上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上市成功的企业申请奖励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市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的上市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申请奖励,由当地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审核,市政府金融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兑现

第十四条 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地方、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收回全额资金本息,并计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廊坊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