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人们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中的应用,居民区命名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拟定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的居民区名称,报民政部门审批后正式使用。
一、居民区名称的组成
居民区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二、居民区的层次划分
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三、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500米内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别墅:指以2~3层为主、规格较高、具有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
(六)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七)公寓:指多层或高层的居民区名称。
(八)大楼:指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
(九)大厦:指10层以上大型楼宇名称。
(十)商厦:指8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业,其余为办公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
(十一)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名称。
(十二)商城、商场:指具有商业、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十三)广厦:指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住宿、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但应严格控制。
(十四)公园:指具备水域、花草树木、娱乐设施等条件,可供群众观赏、娱乐、游玩的公共场所。
(十五)中心:指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
(十六)楼:指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
(十七)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十八)第二、三层次和其他居民区、建筑物通名的规模掌握和使用其它新的通名,由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四、居民区命名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一)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二)体现规划,反映特征,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通俗易懂、照顾习惯,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四)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不能过大和过小。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语词时,申报人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须经省地名管理部门核实。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读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谐音不雅,字形搭配要和谐。
(六)名实相符,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七)一地一名,不得在同一生活区内再命名若干小名。
(八)同一个城镇、聚落内不能重名,不能同音、谐音。
(九)不得以有损于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十)体现我国民族自尊、自强、自信,坚持中国特色;
(十一)不以人名命名;
(十二)通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十三)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五、居民区命名的审批程序
居民区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廊坊市居民区命名审批表一式两份、平面位置图一式两份,报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