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15〕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河北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境内、境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主板和创业板上市,重点筛选组织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每年推动 100 家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到 2017 年末,全省企业挂牌上市总数力争达到 600 家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及省有关部门从各行业遴选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在行业内占据优势、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重点吸收科技信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文化传媒、传统产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企业,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做好上市培育工作。省、市、县金融办要加大上市培训力度,每年组织企业参加不同形式的上市培训,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本运作意识和上市操作能力;建立企业上市资本对接平台,根据企业不同的成长阶段,吸收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向上市后备企业。完善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储备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储备数量动态保持在 800 家左右。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在每年末将本地上市后备企业情况报送省金融办汇总备案。

(二)认真规范上市后备企业改制。细化以上市为目标的企业股份制改制管理规范。对有上市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要求,指导其规范改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帮助企业解决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确认和权证过户及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改制要重点解决国有资产评估、优化企业债权结构、化解历史潜亏、职工身份转换以及企业办社会等问题。民营企业改制要注重注册资本的到位、税务处理的合法性、资产的权属及构成、净资产中国家扶持基金的处理等情况,明晰企业产权,更新经营理念,改革管理模式。

(三)精心组织上市后备企业辅导。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优选一批基本达到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适时召开信息发布会,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推荐,实施挂牌上市辅导,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河北证监局要严格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督导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确保上市辅导取得实效;对已报会待审企业要掌握工作进度,及时督促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上市公司壳资源管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帮助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方案,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吸收战略投资者盘活上市公司资产,增强再融资能力,化解退市风险。上市公司资产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快企业上市要素市场建设。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要抓紧培育完善各项功能,重点跟进企业挂牌之后的金融服务。要充分利用证券、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资源,为企业后续融资建立配套的支持功能,加快融资产品创新,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要发挥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对科技企业挂牌上市的辅导、路演和推荐功能;加强与“新三板”的对接,推荐优质科技企业到“新三扳”挂牌,建立企业转板“绿色通道”。省金融办要推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在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全方面发展,将其打造成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信用、服务、信息、创新中心。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投向上市后备企业。鼓励政策性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企业上市资金扶持。2015 至 2017 年,省财政每年安排 1 亿元资金支持企业上市,主要用于:(1)设立企业上市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上市后备企业;(2)执行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 150 万元,对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经省金融办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根据各自条件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与省财政资金配套和扶持本地企业上市。省金融办要加强对“河北企业境外上市发展基金”的指导,引导其投向拟境外上市企业,推动企业通过境外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发展。

(二)落实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照企业更名手续办理,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从快办理;因审计调账调增利润等原因而发生的税费,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1〕 18 号)规定执行,垫付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调增利润而形成的部分新增税费等,垫付的资金在企业上市后或 3 年内未上市应当返还本金。

(三)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省金融办每年初向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下达企业上市指导性目标,确定上市板块和上市数量,每年末对企业上市情况进行通报,对当年新增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纳入“金融生态市”和“上市贡献奖”的重要评选内容。3 年内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拥有 1 家上市公司。

(四)优化企业上市市场环境。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服务。发展改革、环保、商务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立项、环评给予重点支持,时间上予以优先保障;国土资源、国有资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上市;工商部门在企业股份制改制登记时,要帮助企业做好企业股份制改制与上市的政策衔接工作。全省上下要合力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要改善服务,降低收费,减少企业上市成本。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主持人,省金融办主任为召集人,金融、证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级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并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企业上市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09〕100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办字〔2009〕151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 年6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