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村镇西宫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宫村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位于S371省道南侧、西宫村西侧的土地。依据固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宫村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固发改投资[2021]344号),用于宫村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西宫村土地0.6756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乔木林地0.4887公顷、其他林地0.1125公顷、农村道路0.0005公顷、沟渠0.0739公顷)。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社传〔2009〕2号等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县第Ⅱ区片,区片价标准为G-Ⅱ,区片价格120.0000万元/公顷(8.0000万元/亩)。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22年度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22]26号),按照征地区片价的25%,缴纳社保费20.2680万元。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王焱 联系电话:18031681989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