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一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一号地块于2019年7月9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9】356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批次一号地块位于固东线北侧,东湾连接线西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湾乡马申庄村征地面积为1.3924公顷;该地块征收农用地1.392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一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批次一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1.3924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67.088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东湾乡马申庄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批次一号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二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二号地块于2019年7月9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9】356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批次二号地块位于固东线北侧,东湾连接线西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湾乡马申庄村征地面积为3.7372公顷;东曹庄村征地面积为14.2136公顷,该地块征收农用地17.950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二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批次二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17.9508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2154.096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东湾乡马申庄村村委会,东曹庄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批次二号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三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三号地块于2019年7月9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9】356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批次三号地块位于固东线北侧,东湾连接线西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湾乡马申庄村征地面积为1.1538公顷;东曹庄村征地面积为4.8423公顷,该地块征收农用地5.996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三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批次三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5.9961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719.532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东湾乡马申庄村村委会,东曹庄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批次三号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四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四号地块于2019年7月9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9】356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批次四号地块位于固东线北侧,东湾连接线西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湾乡马申庄村征地面积为0.5131公顷;该地块征收农用地0.513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四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批次四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5131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61.572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东湾乡马申庄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批次四号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五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五号地块于2019年7月9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9】356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批次五号地块位于固东线北侧,东湾连接线西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湾乡马申庄村征地面积为1.5864公顷;该地块征收农用地1.586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五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批次五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1.5864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90.368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东湾乡马申庄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批次五号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六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六号地块于2019年7月9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9】356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批次六号地块位于固东线北侧,东湾连接线西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湾乡东曹庄村征地面积为2.7618公顷;该地块征收农用地2.761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六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批次六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2.7618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331.416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东湾乡东曹庄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批次六号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