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259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杨家屯村东南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拟征收杨家屯村集体土地0.2872公顷[其中:农用地0.2872公顷(其中:林地0.287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9]139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101.6775万元、风险基金6.8147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1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2872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34.464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259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杨家屯村东南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拟征收杨家屯村集体土地0.9296公顷[其中:农用地0.9296公顷(其中:园地0.0127公顷、林地0.89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9]139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101.6775万元、风险基金6.8147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2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9296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11.552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259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北辛街村北侧,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拟征收北辛街村集体土地1.3269公顷[其中:农用地1.3269公顷(其中:耕地0.5748公顷、园地0.75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9]139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101.6775万元、风险基金6.8147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3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Ⅰ,区片价为每公顷18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1.3269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238.842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9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9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259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北程村东南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拟征收北程村集体土地0.1821公顷[其中:农用地0.1821公顷(其中:耕地0.17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9]139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101.6775万元、风险基金6.8147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4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1821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21.852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