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782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王龙村南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拟征收王龙村集体土地1.8234公顷[其中:农用地1.8234公顷(其中:耕地1.5407公顷、林地0.282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7]162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69.8856万元、风险基金6.0299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1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1.8234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218.808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782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东湾乡大义尚村西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拟征收大义尚村集体土地1.0004公顷[其中:农用地1.0004公顷(其中:耕地0.96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7]162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69.8856万元、风险基金6.0299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1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1.0004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20.048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7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782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东红寺乡西市村东侧,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征收西市村集体土地2.0000公顷[其中:农用地2.0000公顷(其中:耕地1.96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7]162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69.8856万元、风险基金6.0299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1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Ⅰ,区片价为每公顷18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2.0000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360.000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7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7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已于2017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765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林城三村北侧,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征收林城三村集体土地9.8587公顷[其中:农用地9.0356公顷(其中:耕地8.5048公顷、林地0.3290公顷、其他农用地0.2018公顷)、建设用地0.823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7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7]109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142.5876万元、风险基金14.8530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1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9.8587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183.044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7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7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已于2017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765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牛驼镇牛驼五村南侧,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拟征收牛驼五村集体土地1.739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739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7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7]109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142.5876万元、风险基金14.8530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2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1.7395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208.740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7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7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已于2017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765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郭村南侧,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征收郭村集体土地2.8472公顷[其中:农用地2.8467公顷(其中:耕地2.8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7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7]109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142.5876万元、风险基金14.8530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3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2.8472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341.664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7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7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已于2017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781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东红寺乡政府西北侧,开发住宅用地。拟征收东红寺乡政府集体土地13.385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3.385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1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Ⅰ,区片价为每公顷18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13.3852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2409.336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东红寺乡政府,由乡政府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17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17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已于2017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781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县东红寺乡政府西北侧,开发住宅用地。拟征收东红寺乡政府集体土地2.471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471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2号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Ⅰ,区片价为每公顷180.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2.4712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444.816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东红寺乡政府,由乡政府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