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杜绝露天焚烧引发的火灾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禁烧工作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就严禁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生活垃圾等行为。

二、全县已实现红外线视频监控和治安视频监控全覆盖,一经发现焚烧行为,将自行监控锁定违法点火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的人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属地辖区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禁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点火行为。让我们共同携手、一起努力,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160129

县生态环境分局 8011823

县公安局 110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