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督委〔2018〕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21日-11月25日,河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校长与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与质量等6方面内容。评价范围包括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办学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等。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