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指对具有我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并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社会救助制度,简称为“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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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种类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救助标准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5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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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履行申请、核实、初审、复审、审批及资金拨付等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核实:

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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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

(四)复审: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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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

县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民政局和残联登记备案。

(六)资金拨付:

县民政局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情况,分别汇总造册,并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