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
凡是具有我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城镇、农村72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低保认定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
靠父母、配偶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无收入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低保。
二、办事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园区、城区)政府民政所提出申请。2、受理。责任主体:乡镇(园区、城区)人民政府。乡镇(园区、城区)政府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补齐相关材料。3、审核。责任主体:乡镇(园区、城区)人民政府。乡镇(园区、城区)政府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在18个工作日内(同期将申请人信息上报县民政局,进行相关部门信息核查)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等程序,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内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县民政局审批。4、审批。责任主体: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园区、城区)政府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通过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与有关部门信息比对等方式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委托乡镇(园区、城区)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落实低保待遇,由乡镇(园区、城区)政府民政所通知申请人开具银行账户,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者不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者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三)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五)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
(八)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租、住中高档住房的;拥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房屋质量明显高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房屋质量的;
(九)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十)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择校或者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一)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十二)申请日前1年内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除外)或者装修(必要的维修除外)现有住房的;
(十三)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装饰物、钢琴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名贵宠物的;
(十四)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购买金、银贵重首饰或者名牌服装的;
(十五)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通讯费用支出(各项之和)高于当地城乡居民平均支出标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的;
(十六)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